谁应当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
时间:2023-07-12 08:00:29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国家责任,其责任主体不应仅限于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政府,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以及所有的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是政府的民心工程,它为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开辟了维权的绿色通道,架起了一座公平、正义的桥梁。

法律援助受援人的义务和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及具体承办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通知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与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三方共同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受援人的主要义务是:

(1)遵守法律规定,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和法律援助承办人员进行必要的合作。

(2)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取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对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法律援助可以使一些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也可以享受到法律的帮助,无偿得到律师的辩护,这使得他们的维权不因经济状况而受到影响。不过,受援人在被援助的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援助人员,如果以欺骗的方式取得法律援助的资格,在事发后此资格会被撤销并支付费用。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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