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表现
表见代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表现有: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1)本人向相对人声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2)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活动。
2.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行为人虽具有某种代理权,其超出代理权限而从事代理活动,就其越权代理的事项而言,仍属无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行为人本来享有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代理权已经终止。
二、表见代理的基本类型
表见代理的基本类型如下:
1.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
3.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的主要功能
表见代理的主要功能如下:
1.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
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本人又无过错的情况下,让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实质是对本人意志的一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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