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借款方宣称已然清偿债务却无有效证明,债权方可向我国法律机构提出申诉,恳请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公正裁决,责令借款方全额偿还所负债务。
在此复杂的司法程序中,作为债权人,您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工作,从而确定借款方是否切实履行了还款义务。
若经法院审理后判定借款方应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借款方仍拒不履行,那么作为债权人,您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项判决,确保借款方如期归还欠款。
若借款方或其资产位于异地,您同样有权请求当地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并代为执行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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