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首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和客运合同法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制度或单位责任限制制度作了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的名称虽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承运人对某件或某一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者对每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对事故造成的所有索赔的最高赔偿限额。二者在赔偿责任的主体、赔偿责任的数额、赔偿责任丧失的条件以及赔偿责任的适用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然而,这两种责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时起作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传统上,只有船东才有权要求赔偿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东责任限制制度”。然而,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管理模式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的人承担航运风险并对船舶负责,而不仅仅限于船东。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二救助人;3.船东和救助方对其行为和过失负责,主要指船长、船员和其他雇员;四、承担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享有赔偿责任限制。如果证明造成索赔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故意或不计后果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要求赔偿责任限制
三、两种债权
限制性债权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要求赔偿责任限制,而不论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因此,它们被称为“限制性债权”:
1.人身伤亡或船上财产损失或损坏,或与船舶作业和救援作业(包括港口工程)直接相关,对航道和助航设备造成的港池损害及其相应损失的索赔与船舶作业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合同权利
请。无论上述索赔有多么不同,责任都是有限的。但是,第4项涉及负责人根据合同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付款责任不得援引本条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
非限制性索赔
下列海事索赔不受责任限制,因此,它们被称为“非限制性索赔”:
1.救助金或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
2.中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索赔
3.核能损害赔偿索赔中国加入的《国际核能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规定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损害赔偿请求
5.对于船东或救助方的雇员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果船东或救助方无权根据《劳动合同法》限制此类索赔的责任,或者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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