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故现场交通事故责任是怎样
时间:2023-02-20 15:00:46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车主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般都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列入免责条款。因此,如果投保车辆的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往往依据免责条款不予理赔,这样会给投保人的索赔带来很大麻烦,可能达不到投保的目的。行为导致交警部门客观上丧失确定事故发生时其是否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机会,应当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未依法采取措施和逃离。

肇事后司机之所以逃逸,一般出于恐慌心理、畏罪心理、侥幸心理等。保单正本上已经提示投保人了解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以及不能逃离的约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判定肇事司机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看司机主观上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说,警方未认定肇事司机是交通肇事逃逸,且司机设法通过其他方式报案(如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也就不构成逃逸。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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