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今年7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针对此项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进行规范: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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