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警找人需要提供什么信息
报警找人需要提供的信息是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现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一般情况下,只要报警的内容是法定范围内应当受理的警情,公安机关都会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报警需提供当事人简单的身份信息、报警事由,简要的事件描述。不能提供的,可以不提供,在公诉案件中,侦查机关会自行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什么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1.与宣告失踪系统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员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而宣告失踪主要解决失踪人员的财产管理问题;
2.宣告死亡后,与配偶纳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配偶无需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
3.失踪后,失踪人员的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和朋友管理。有争议的,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不能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员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由代理人从失踪人员的财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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