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件标的数额已经达到了较大级别以上程度的盗窃行为,犯罪嫌疑人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表现出强烈的忏悔心理,同时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和赔偿损失,如果还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使情节相对轻微,也可以考虑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如有必要,相关部门也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1)存在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2)并未实际参与分赃活动或所获得的赃款较少且并非主谋者的;
(3)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的;
以及(4)其他关注程度较低且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不显著的情节。
对于实施盗窃行为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便可以将“数额较大”的标准降低至原定标准的50%来确定:(1)曾经因为盗窃行为而遭受过刑事惩罚的;
(2)在过去的一年时间内曾经因为盗窃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3)涉嫌组织、控制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活动的;
(4)发生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特殊时期,且在事件发生地实施盗窃行为的;
(5)涉及到盗窃残疾人士、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财产权益的;
(6)在医疗机构内盗取病人或者他们亲人朋友财物的;
(7)涉嫌盗窃用于维护灾区利益、抗击突发性事件、保护社会治安、扶持贫困、保护弱势群体或补助灾害损失等特定款项物资的;
以及(8)由于盗窃行为引发了严重后果的状况。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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