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消费者胡先生在某餐饮连锁店就餐时,由于饭内有玻璃异物,导致消费者牙齿受损,半颗牙齿脱落。店方派人陪同消费者去医院就诊并支付了医药费。由于担心补牙及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甚多,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人民币3000元,遭到商家拒绝。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演变成争吵。8月17日,胡先生投诉至杨浦区消保委,请求帮助。
我委在接到投诉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了解情况。在多次沟通的过程中,该连锁店公司总部起初要求消费者复查后再解决,后又答应给予消费者500元作为补偿,而消费者坚持要求赔偿3000元。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8月底,我委专门邀请双方当事人召开投诉调解会,现场调解投诉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我委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餐饮连锁店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饭菜和服务,饭菜中有异物,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属于饭菜质量不合格,应向消费者给予一定价款的赔偿。经我委调解后,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500元,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接受。
一直以来,餐饮食品中出现异物不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餐馆来说,都是件令人头痛的事情,解决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我委认为消费者吃到异物,身体不适,造成身体伤害的,餐饮商家应承担消费者的医药费、误工工资和生活费等,而消费者也应注意保存就餐发票和正规医院的医疗证明。如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消费者可向消保委、工商、卫生部门投诉或申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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