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又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是否都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分别处理。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在未达到法定年龄前的危害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之前所实施的犯罪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或满18周岁以后所实施的是同种犯罪行为,而对其年满18周岁之前所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如下:
1、行为人在已满16周岁以后实施了某种犯罪,但是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了相同的犯罪,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特定严重犯罪,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在已满16周岁以后所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
2、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特定严重犯罪,而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实施了相同的行为的,则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4周岁以后所实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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