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取证据的原则与范围
时间:2023-08-14 10:20:28 4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调查的证据主要有: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涉及身份关系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等。

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如下: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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