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水电土建施工合同条件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种合同条件范本。编号为GF-2000-0208。由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发。用于发包人(业主方)和承包人(承包商方)签订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承担的风险责任。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双方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唯一行为守则,也是解决合同争议的准绳。该范本分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在签约时,前者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后者则可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按规定,凡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均应使用本合同条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一共有三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施工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
(二)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三)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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