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入境居民旅客携带有偿从境外采购并计划在我华履历的个人使用进境物品,其价值总和在不超过5000元(包括5000元)的内际,而对非居民旅客携带计划滞留于我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则限于其价值总额在2000元(包括2000元)之内,海关将给予免除关税的通关待遇。
然而,对于单一种类的物品,仅允许旅客自行使用且数量合理,同时,烟草制品、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应征收关税的20类特定商品等,需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十六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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