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对简易程序有何规定,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几乎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起诉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3)除本案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前项规定,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不适用。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并自案件提交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案件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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