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权人受偿。
二、清偿债务怎么防范法律风险
债务人无论是负债还是违约都将产生清偿问题,为了防止企业在处理债务清偿问题时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特提示:
1、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
2、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人一方承担。
3、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4、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的债权。
5、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6、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7、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8、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当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按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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