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许可证的办理
时间:2023-06-10 14:32:29 2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拆迁许可证的办理

主管机关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房管局),主管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2.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3.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乡政府),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相关各方1.拆迁人,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2.被拆迁人,对在集体土地上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工作内容1.拆迁许可证申请:拆迁人需要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需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规定文件、资料,提出核发申请。2.拆迁许可证审查: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申请后,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3.拆迁许可证核发:区、县国土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申请,予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内容:(1)拆迁人名称;(2)项目名称;(3)拆迁范围;(4)拆迁期限;(5)发证机关;(6)发证时间等。4.发布拆迁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按照相关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5.拆迁许可证备案: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工作要求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2.拆迁人名称;3.工程名称;4.拆迁范围;5.搬迁期限。

所需文件拆迁人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用地批准文件,包括以下各项内容:(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2.规划批准文件,指北京市、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拆迁实施方案;4.安置房屋的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各项内容:(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3)房屋所有权证。5.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指银行向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补充说明1.跨区、县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分别由所涉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也可以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中一个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区、县国土房管局。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应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核后,统一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公告。

相关法规1.《关于本市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2003/04/16;京国土房管拆(2003)306号(相关法规6.19)2.《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06/06;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相关法规6.20)3.《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07/28;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相关法规6.21)4.《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2003/07/10;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相关法规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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