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婴儿来说,其降生后不能够进行独自的户籍登记。
首先,如果婴儿的父母中有一方属于本市的集体户口,而另一方则是本市的家庭户口,那么婴儿必须跟随拥有家庭户口的那一方进行常驻户口的登记。
其次,如果婴儿的母亲属于本市集体户口,而父亲是市外户口的话,那么其户口就可以选择随母亲登记成集体户口。
再次,如果婴儿的母亲属于本市的农业户口,同时婴儿愿意的话,他可以自由选择跟随母亲还是跟随父亲登记成为非农业户口。
然而,关于分户问题,这也是有一定条件的:
首当其冲的是,如果一家人居住在同一个地方,由于工作、婚姻或者经济独立等原因,导致他们无法再继续共同居住;
其次,经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当事人具备了房屋居住权并且实际也在此居住;
第三,经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房产纠纷当事人具备了房屋居住权并且实际也在此居住;
第四,已经完成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
第五,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
最后,家庭中存在其他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再住在一起生活的状况。
然而,尽管孩子已经满足了分户的条件,例如已经成年并且有自己的住所、结婚等等原因,并且符合房产所在地的户籍政策,但是如果孩子并不符合这些条件,例如缺乏独立的住所或者尚未满足结婚年龄,则不能将该孩子的户口单独迁移至房产地并进行独立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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