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的主债权应为主合同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享有的向反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反担保人实际是为主合同担保人提供担保,即主合同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后,可以向反担保人主张追偿权。
若反担保人与主合同担保人在签署《反担保合同》时,设置了反担保的最高额度,则反担保人在约定的最高额度内承担反担保责任。
一、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什么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担保合同,在担保合同消失的同时,反担保也会随之消失。在债务合同中,都需要有担保,这样才可以保证债务的实现。对于担保的第三方,可以通过反担保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第三人成为债务人时,可同时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样能保证合同的担保人的债权。
二、解封方式反担保
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反担保解除的条件: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三、反担保应符合哪些条件
反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才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当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时,债务人才能提供反担保;
4、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登记或者转让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转让占有手续。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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