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涉及的罪名通常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很明显,保姆三番几次地掌掴一岁幼童,已经属于虐待行为了,但是该罪的成立还要有两个要件,①具备监护人/看护人身份,②情节恶劣。那就让我们逐一看看。
二、何为看护人
保姆肯定不会是幼儿的监护人了,父母才是,那能不能成立看护人呢?首先我们得理清看护人的定义,看护人,应当是负有看护义务的人,这种义务来源可以是合同,比如雇主和保姆签订的协议里有照顾儿童条款。但是不是如果没有签订这种条款就没有看护义务了呢?其实,刑法意义上的看护人的看护义务还可以来源于交易习惯和先行行为,根据交易习惯,保姆对幼儿起码负有最低限度的——如生命安全方面的看护责任。所以尽管没有相关合同条款,但是如果幼儿上阳台爬栏杆,家里就保姆一个人,而保姆选择见死不救,任凭幼儿坠亡,保姆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从这个角度说,不管合同条款怎么写,保姆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幼儿的看护人,更何况是在家里只有保姆和幼儿的情况下,看护义务更突出了。
三、是否构成情节恶劣?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了,其实,并没有什么司法解释对情节恶劣作出解释,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情节恶劣的总结是:⻓时间虐待被害⼈,在当地造成了严重的负⾯社会影响;由于被害⼈受到虐待,其⾝⼼健康或精神健康⽔平明显下降;被害⼈因为受到虐待⽽形成伤病;被害⼈因受到虐待⽽加重其原有的伤病;被害⼈因受到虐待⽽⾃伤、⾃残、⾃杀;虐待多⼈;因虐待他⼈受到过警告或者其他处分后⼜虐待他⼈;等等。
所以本案中保姆的虐待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并不清晰,还需要进一步查实案件细节,比如虐待是时间有多长,通常持续时间几个月,虐待行为多次就算是长时间了,然后,还要看行为对幼儿造成了什么影响,比如身体有什么损害,心理有什么变化等。虽然大量相关案例被害人都会有轻微伤以上,但是法律并未规定要被害人达到轻微伤,所有并不能做这种简单的认定。事实上,长时间虐待他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往往不能体现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上,比如一天打你一巴掌,打满365天,可能你内伤外伤都没有,但是这种积累的痛苦是实实在在的,对人身心的摧残是巨大的,司法工作者应当从具体的案件出发,符合常理地认定情节恶劣。
四、写在最后
虐童案件的发生,确实牵动着公众的神经,也推动着法律的完善。制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算是当时立法机关为了打击虐童行为、填补法律空白的有力举措,亦希望在以后的实践探索中,能找到更多保护儿童人身权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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