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又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指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还尚不能确定,须经第三人的意思的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结果
可能转为无效民事行为,也可能转为有效民事行为;
(三)、类型
1、无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指物处分权人以自己民意对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
该行为一般不发生效力,但经权利人追认后,可产生效力;
2、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3、债务承担:指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的民事行为(更换债务人);经债权人追认同意后,发生效力;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经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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