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逾期没钱还款能跟银行协商只偿还本金吗
虽说是能和银行协商只还本金,但是你要做好两种准备,也不要抱太大的希望,毕竟每个银行的规定是不同的,但是你能按照以下介绍的几点去尝试一下:
1、如果欠款金额不大,产生的利息也不多,这个是没必要去协商的,协商了银行也不会同意的,所以这个无用功还是不要做;
2、要是欠款金额不大,但是逾期时间比较长,产生的利息多的话,这种情况是必须去协商的,你总得把欠款还清才能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举个例子,比如说你的欠款金额才2000左右,但是逾期2年,连本带息要还1万多,这个可不是小数目。
3、协商的时候要主动打电话联系银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当然别忘了录音,在电话中告诉银行说要还款,然后把你的欠款本金、产生的利息说清楚,同时要表明自身困难的处境,只有钱还本金,没钱还利息。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工行信用卡逾期三个月还能商量停息还款吗
信用卡逾期快三个月,银行是能对信用卡的欠款人进行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的,如果未征得银行同意,在发卡行已经通知后还未达到还款标准的还是能按照恶意透支来向公安部门报案的。
应当与发卡行沟通,征得发卡行同意后按照双方协商的要求来还款。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能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
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
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三、信用卡逾期一年多还能分期还能分期吗
信用卡逾期一年还能分期还。
但会产生逾期利息和滞纳金。
信用卡逾期严重的后果:
1、产生逾期利息和滞纳金;
2、不良的征信记录;
3、银行将会催收,可能面临刑事问题。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n(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n(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n(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n(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n(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n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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