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判之后宣告无罪赔偿吗
时间:2023-03-24 14:02:01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赔偿的。《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一、《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赔偿法》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是因为国家的过失导致个人利益受损的,都应该赔偿,如果是因为公民自己的原因,比如说提供虚假的证据阐述虚假的事实,然后是自己进行自残的,这些情况下,国家是没有义务进行赔偿的。赔偿一般只会赔偿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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