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书面遗嘱的形式不足以作为判断其有效性的依据,因此不应将其视为有效的遗嘱。
不过,如果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这类遗书确实反映了立遗嘱者的真实意愿,那么我们仍应把这种遗嘱视为有效的遗嘱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书面遗嘱的相关条例,作出以下严格的格式要求:首先,在订立遗嘱时必须有两位或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位现场书写,而不是让继承人、获赠人或者和继承人、受赠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代笔;
其次,见证人、遗嘱人和代书人都需要在书面遗嘱上签署姓名,并加注具体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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