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不可诉。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并不是最终的行政决定,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一、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个人如何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申请时限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事先催告行政相对人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全文8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