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方式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不同责任和风险,承销可分为承销、竞价、保荐、保荐四种方式,寄售与保荐承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合同,承销商购买全部或出售剩余部分证券,并承担全部销售风险。适合于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
通常在投资银行处于较强的被动竞争中进行竞价。以这种形式发行的证券通常具有较高的信用度,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投行认为证券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较大时,一般形成委托代理。此时,投行只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代销证券。在规定期限内发行的证券未全部售罄的,剩余部分退还发行人,发行风险由发行人自行承担
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主要对象为流通股东,但它不能保证所有现有股东都认购他们的证券。为防止所需资金难以及时筹集,甚至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发行公司一般委托投资银行向原股东发行新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证券承销协议的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特别批准授予的承销业务资格。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券商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从事自营、承销等业务。综合性证券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依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因此,一些综合性证券公司已取得承销业务资格,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部分综合性证券公司未取得证券承销资格,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如果有的证券公司只取得A股承销资格,有的则可以同时取得B股承销资格。有的证券公司只取得证券分承销商资格,有的取得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必须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证券业务
首先,承销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签订。其次,证券承销协议应当记载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事项也应当记载在承销协议中。最后,双方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后,必须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对证券承销协议的补充、修改或者变更,还必须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备案。防止发行人、承销商以补充、修改、变更等名义逃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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