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什么部门确定
时间:2023-08-02 09:25:55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机关有:县级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是由县农村士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士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士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发士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由双方签订合同创造,这是基于法律行为;

2、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主要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

4、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怎么合理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和价格问题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过长,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流转收益的市场价格上升,容易产生合同纠纷;但流转期限过短,会影响受让方的积极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可按不同作物和农业用途,双方协商决定。从本市这几年实践的情况看,一般粮食作物、蔬菜、花卉和水产养殖不超过5年,果树不超过10年比较适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后以合同形式确定。

流转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该土地前三年的平均收益。为确保农民利益,各区县政府可制定最低保护价进行指导。对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部分流转期限过长或价格偏低的流转合同,本着既要尊重历史又要依法保护承包农户权益、保护生产力发展的原则,可以通过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修订流转合同条款等办法,予以调整。对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根据土地承包法“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规定,应视为无效合同,原合同可依法解除,并重新签订流转合同。对价格偏低显失公平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予以变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或司法途径按照公平原则解决。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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