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是:申诉是对法院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它的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并由这些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裁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时,则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他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则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未经复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经过复议,又对复议不服的以及复议机关拒绝复议或者不予答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的前一置原则。行政复议既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监督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也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自己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法律规定复议前置原则,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便于及时纠正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失误,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也可减少行政诉讼案件,减少国家不必要的诉讼支出。对当事人来讲,“行政官司与行政复议紧密相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点是不能忘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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