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不赡养案并干涉母亲婚姻的胡某,每月给付原告陈老太太45元生活费,30斤大米(其余生活费由另外两个女儿给付)。
现年68岁的陈老太太与丈夫靠种田含莘茹苦将胡某等三个成人,并帮他们操办了婚事。儿子胡某在当地办了养殖场,两个女儿则外嫁他乡。去年8月,陈老太太相依相伴的丈夫因病去世,年事已高的陈老太太田里少有收成,只能指望儿女给付生活费来度日。两个女儿还时常会寄钱来救济一下陈老太太,陈老太太向胡某要生活费,却经常碰壁。好心人为陈老太太介绍了一个老伴,交往后两位老人有再结秦晋之好的想法。可胡某知道后,以陈老太太损坏其名声为由横加阻挠。生活费要不到,找老伴儿子又不允许,陈老太太只好将儿子胡某告上法庭。法庭上胡某称出赡养费可以,但先决条件是母亲不能找老伴。
宜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胡某以其母亲不找老伴作为赡养的条件,违反了我国有关规定,属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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