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2、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第一,不可抗力;
第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
第三,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
第四,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
第五,托运方的过错;
第六,有押运人且不属于承运方责任的;
第七,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3、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规定处理。
4、货物赔偿价格,按实际损失价格赔偿。如货物部分损失,应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赔偿费用应专账支付,不得在运费内扣抵。
一、托运人的违约主要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1)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2)错报笨重货物重量;
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
3、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4、由于托运方责任给承运部门造成损失,或因捏报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时,除由托运方负责赔偿外,必要时应交有关部门处理。
5、托运方对承运方的赔偿要求,凡起运前发现而要求赔偿的,由起运车站负责处理,其他由到达站负责处理。但行车肇事所引起的货运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就近车站,会同当地监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作出现场记录,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6、要求赔偿有效期限,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从提出赔偿要求之起,责任人承担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收货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1、收货人逾期领取货物要承担货物的仓储保管费;
2、货人应当补交托运人未交或者少交的运费,迟交的要承担滞纳金;
3、因收货人的取货行为而造成公路承运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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