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规定解读与应用
时间:2023-07-05 16:41:35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无关紧要。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有: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免费转让财产,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撤销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他人处分其财产或权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权利。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包括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而受益的人;因债务人免费或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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