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指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规划由县级及以上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并须上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进行备案"。这意味着,对位于幼儿园、中学校园附近之烟草行销执照申请设立的间隔标准系由县级及以上烟草专卖局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裁定。
然而,考虑到全国各地区域范围、人口密度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等差异性,因此出台的相应政策亦会因地制宜,执行时长通常介于30至300米之间。在中国境内,任何法人实体或自然人若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皆不得从事烟草业务的经营与销售活动。对此类烟草营业执照的申请资格则与烟草营业执照所涵盖的类型息息相关,与此项许可证紧密联系的其他证明文件还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等。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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