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关雇佣人员清理玻璃,却导致意外事故发生时应由何方承担责任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分清不同的具体情况:
若雇员是由雇主直接招聘并给予薪酬,那么在法律上讲,雇主需负担起所有可能产生的后果。
根据现行相关法规,当雇用工人在进行聘用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雇主理应变现自己的赔偿义务。
然而,倘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表现出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豁免雇主对此类事件的责任。
而,若是有证据证明雇员自身过错引发的事故,这将有利于减轻雇主可能背负的赔偿义务。
另一方面,如果这类服务是与家政服务机构签订的承包协议,那家政机构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默契工作中给自己带来的损伤,定作人并不具备侵权责任。
然而,若在委托指定工作、指示或挑选人才的过程中出现错误,定作人理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的责任。
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尚需依照具体案件情境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做出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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