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如果顶名买房合同的在于规避限购政策或信贷政策,因其未违反公共利益,应为有效;如果当事人订立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在于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则因其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房二卖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一房二卖纠纷的处理: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某一买受人先行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明的,应当认定该房屋已经发生物权变动。因其他买受人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应当认定其只对房屋出卖人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他人已经依法取得的该房屋物权的效力。
二、房子不过户协议是怎样的
房子不过户协议购房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子不过户协议购房人是不拥有房屋的产权的。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依照我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的案件,应该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是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就应该维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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