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侵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根据侵权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网络侵权行为与特殊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区分这两种侵权行为的标准。
(二)根据侵权内容,可分为版权侵权行为、域名与商标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国家机密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私权侵权行为、数据库侵权行为等。其中,版权权行为又可分为文学、艺术作品与科学作品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等。
(三)根据侵权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单个侵权行为、多个侵权行为(如将他人的多个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和批量侵权行为(如病毒对大批量的计算机系统造成的侵害行为)。
(四)根据侵权人人数,可分为个人侵权行为和团伙侵权行为。
(五)根据侵权人身份与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和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行为。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
(二)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
(三)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四)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三、网络侵权责任如何规定的
(一)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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