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住证应注意事项
1.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民地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4.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5.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6.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7.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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