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药品“冒充”属于假药,本条属于假药从重处罚情节)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
④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团伙生产假药的行为将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此将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当事人造成后果的恶劣影响来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并且将会没收犯罪团伙的全部的非法所得并没收全部的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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