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两卖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1、第一买受人的赔偿请求权和合同无效请求权
房地产开发商为第二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第二买受人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其买卖合同得到实际履行,这也就代表着房地产开发商对第一买受人买卖合同的默示拒绝履行。第一买受人可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果第二买受人是恶意串通房地产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第一买受人就可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请求确认后买方的商品房合同无效,只要有足够证据,法院就应该支持。但是,法院要确认合同无效必须经先买方行使合同无效请求权,如果先买方不行使该项权利,法院不能主动确认后买方的合同无效。而第一买受人放弃无效请求权后,仍可以行使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2、第二买受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第二买受人在合同不能得到履行时,也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商要求赔偿,有权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二、一房二卖中房屋产权归谁
1、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对房屋的所有权采取的是登记制度,谁登记就归谁。所以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
2、谁占有房屋,房屋所有权归谁。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交付给一方占有房屋就视为买卖双方对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
3、谁的合同成立在先,谁就取得房屋所有权。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在前后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出卖人均为实际履行过户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被实际履行,所以奉行的原则是谁的合同成立在先谁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三、怎么预防一房二卖
1、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
2、在买房前查清楚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
3、买房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房者支付首付款。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