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乃是借款人向贷款方借贷资金,并承诺于合约期满时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之契约文件。
这类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载明的内容一般包含借款的类型、货币种类、所需款项、利率结构、借款期限以及还款的方式等等重要条约。
若借款凭证未清晰列出债权人之姓名,则从法律原则出发,任何实际提供贷款资金之人皆可成为债权方享有权益。
然而,如在个人之间所签立的借款凭证,同时双方亦有其它相应约定时,则不必拘泥于必须书面形式。
然而,若借款凭证系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所产生或涉及到较大金额的交易,通常情况下,书面形式的借款凭证更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故而,借款凭证上未标示债权人姓名,并不代表债权人就此消失,需根据实际情况及证据来确认债权人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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