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命令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对其活动进行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发现嫌疑人的,被告人不得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满的,应解除或取消监视居住,解除或取消监视居住,由事务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由检察长决定。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通知执行机关,将解除或取消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嫌疑犯。
人民检察院解除和撤销监视居住的职权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72条附注:第73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3条。第74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4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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