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等。
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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