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并录入管理系统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3、种业管理处承办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1个工作日)
4、种业管理处负责人审核(2个工作日)
5、厅领导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6、制作决定文件,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水产苗种进(出)口批文(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防城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防城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
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
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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