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4日,据群众举报,海口工商局对位于海口市海榆中线3号海口某饲料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散装饲料(大豆粨)装进与生产厂家不符的包装袋里进行销售。经查实,当事人从湛江购买饲料原料共6吨,从他人处购买100个标注制造商:广东甲油品有限公司、甲油品豆粨牌饲料的外包装袋,将其购买的饲料原料包装后对外销售,当事人对该外包装袋没做任何文字处理,也不标注自己的字号名称,并认为用该外包装袋包装的饲料好销售。至查处之日止已生产10包,并以销售价格为每包116元,销售了10包,共计人民币1160元。
鉴于上述事实,海口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利用散装的饲料(大豆粨)装进与生产厂家不符的包装袋里进行销售,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指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海口工商局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及时制止了当事人违法行为,保护了养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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