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办理资料
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应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四、办理时间
11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办事地址:
工行经十路支行: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7165号;建行经七路支行:经七路386号;农行泺源支行:经五路256号;中行文化路支行:文化西路13号海辰大厦;交行市中支行:市中区经七路249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相关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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