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法律解释,赋予了经过父母财产认证程序并在夫妻结婚后转移所有权到孩子名下的房产特性,将之归类为单方面的赠予性质,被视作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涉及离婚涉及财产分配问题时,另一方不会对此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
然而,如果父母在夫妻缔结婚姻之前或期间为双方购房提供了资金投入,或者明确表达过这笔资金是对他们子女个人的赠予,则该房产需要重新定义其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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