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3月1日起,一部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正式实施,它将取代已经实施多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涉及无线电业务的部分违法行为解读:
1、违法行为:近来社会上一些单位研制生产无线电干扰设备,并在某些部门使用。这些设备通过在局部区域内发射同频无线电信号,达到阻塞在原频段内通信的目的。如某单位自己研制的会议净化器,通过发射宽于移动通信GSM900MHz和DSC1800MHz频段的同频无线电信号,阻塞移动电话在一定范围内的拨出和呼出。这种设备的使用扰乱了电波秩序,严重侵犯了移动电话用户的合法通信自由。这在以前或许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不了了之,但现在新法中已有规定。
解读:新法中规定了对单位违法行为也要处罚。原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相对人只是个人。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无法律依据无法对其处罚。为此,本法增加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2、违法行为:近年来,故意干扰民航无线电业务的行为频繁发生。在2004年3、4月间,黑龙江、广东等省相继出现了地面电台非法模仿民航地面指挥人员,指挥飞机飞行口令的严重人为恶意干扰事件,影响了正常的航空飞行,对人民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原有的《处罚条例》对此没有相关规定,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此项内容。
解读: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违法行为:部分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缺乏法制观念,认为拥有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是一种时尚,主要是有私家车的群体(新四级和小部分三级)。有的未经许可私自架设中继台,违规使用频率。
解读:现在的私家车越来越多,切莫因这追求时尚而做出了违反新法的规定,落得个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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