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效力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我国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
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民法典》第1089条明确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
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
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法律允许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但这个约定一般只是一种对内协议,对外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也就是说,此时要是债权人要求离婚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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