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1、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按照原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担,有抚养能力的;
2、犯罪被监禁改造,无力支付的;
3、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父母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教育费不是继父或继母的法定义务。继父或继母不愿意承担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中止给付抚养费
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一)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二)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三)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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