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九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一千五百张(份)以上,才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单处罚金。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两千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第二档的量刑标准;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四十五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七十五万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七千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第二档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3)未经合作者酌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侵权人除了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当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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