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3-05-07 21:21:05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发证部门:上海市工商局发〔2001〕547号,对本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

投资者身份证应包括:1投资者身份证(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除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和依法不得投资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应填写承诺书,确保不是上述人员(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职业资格审查按此办理)

3作为投资者,外省市人员还应提交暂住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登记机关核实后交回原件),(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的申报与评估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者本人如实申报,无需任何证明

<2投资者的出资额申请出资额属于无形资产的,应当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申报出资,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可以由投资者自行申报,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包括个人财产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的,应当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名,所有家庭成员必须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4)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时,应当提交企业住所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的要求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自然人住所、营业地证明的要求相同,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是什么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从业人员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从业人员数为1人

6人。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审批。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义,就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请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有关行政管理需要事先批准或者备案的,按照《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预先核准或者备案办法》办理

(八)将原个人独资企业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被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个人独资企业被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在“财务管理工程”系统的个人独资企业模块进行变更登记,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原分支机构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

9。个体工商户申请个人独资企业

1个体工商户以原登记营业地为企业住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在原注册营业地以外的场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办理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原个体工商户可以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材料留存,办理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资者的变更及有关事项进行登记,企业可以保留原名称

由各工商分局负责登记,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年检

2个人独资企业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分局负责登记、日常管理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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