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赣州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二、赣州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条件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赣州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材料
1.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2.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3.清算审计报告
4.通知债权债务人申报债权债务的注销公告
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6.清税凭证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财务凭证和银行销户凭证
四、赣州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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